异议审查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由公众提出异议的审查制度。确立异议审查制的目的在于减轻专利审查机关的审查负担,保证专利的质量。不少国家在采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延迟审查的同时,还采用异议审查。在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审定公告前,有的甚至在审定公告后都给公众提出异议的机会,专利机关在接到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便驳回申请。中国的审查制度,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都加有异议审查。依中国法律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提交异议书一式两份,并说明异议的理由。专利局将异议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专利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便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法律对所提异议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若异议书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该项异议不被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