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各级城市的总体规划,应由哪级哪类的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在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上述城市以外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