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城市房地产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我国对城镇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征收的税。属地方税之一。新中国初期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为房产税和地产税,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规定凡是试行工商税的单位原来交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内。从1978年起,对于房产管理部门和职工自有房屋是否继续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房地产的纳税人是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所有者的国内公民和外侨。 ☚ 故意犯罪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 城市房地产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所征收的一种税,而对其地产不征税。计税依据和税率分为两种:(1) 以房价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2) 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8%。主要免税和减税的规定是:新建房屋自落成月份起,免税3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1/2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税2年;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的税。从1978年起,对于房产管理部门和职工自有房屋是否继续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房地产的纳税人是房地产权所有人。 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全国部分城市为适应当时当地的财政需要,将国民党统治时期征收的房捐、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加以整理改造,沿用征收,但税名和征税办法不尽相同。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7月,将两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随后又在税名前加上“城市”二字,明确征税范围。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施行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为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本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地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城市房地产税以标准房价、地价或租价为计税标准,分别规定税率,按年计征。其中房产税按标准房价计征,税率为1%; 地产税按标准地价计征,税率为1.5%; 标准房地价不易确定的,则按标准房地租价计征,税率为15%。1952年12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调整税率,房产税依标准房价计征,税率为1.2%; 地产税依标准地价计征,税率为1.8%;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并计征,税率为18%; 依标准房地租价计征,税率为18%。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规定实行工商税的单位,其原来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的城市房地产税只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或外侨征收。从1978年起,对于房产管理部门和职工自有房屋是否继续征税,由各地自行确定。1986年和1988年国务院先后重新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等。 ☚ 车船使用牌照税 利息所得税 ☛ 城市房地产税urban real estate t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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