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 裁决的依据、理由; (4)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