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征用土地的权限
根据《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规定:1征用耕地1 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 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2)征用耕地10亩以上 (菜地、园地3亩以上),不足1 000亩;其他土地20亩以上,不足2 000亩的,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3) 征用耕地超过3亩, 不足10亩; 菜地、园地超过1亩, 不足3亩;其他土地超过10亩,不足20亩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征用菜地1亩以下,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