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法》Joint Stock Law
《外藉法人投资法》的简称。南斯拉夫现行的吸收外资、发展合资经营的法令。1984年11月由联邦议会通过,用以代替1978年通过的《外国人向南斯拉夫联合劳动组织投资法》。针对过去的外国投资法在投资比例、利润率、管理权等方面规定过苛过严,一些条文措词含糊,从而影响外国投资的情况,作了一些新规定:(1)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内确保外商的利益,如合同规定与南斯拉夫国内法律发生冲突,以合同规定为准。(2)取消外国资本在合资企业中不得超过49%的规定,不作任何限制。(3)放宽对外国投资者利润率的限制,减轻外国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外商不再负担企业储备金。(4)扩大外资投资范围,不仅可向工矿企业,而且可向服务行业和卫生保健组织投资。(5)保证外商在合资企业中享有充分的决定权,在讨论重大业务问题时,外商持反对意见,不得以多数通过决议。(6)外商投资的偿还,不再受南斯拉夫一方利润分成数额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需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7)简化审批合资经营合同手续,统一由联邦能源和工业委员会审批,并缩短了审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