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管理
有关合资企业如何管理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权、利关系等。我国合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营者的投资以合资企业出具的投资证明书作为证件,经合营各方同意,资本可以转让。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有限责任合营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只以投资额为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由各方委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各方委派的董事代表本方权益,按平等互利的原则,以民主协商的办法来组织企业。凡经政府批准的合资企业,依法有下列自主权: (1) 由合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有权讨论、决定本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 企业主管部门与合资企业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3) 合资企业依照合同、章程,有权决定本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 (4) 合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自由地从国内外市场直接购买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设备、配套件等物资,并按合营合同所定的比例,在国内外市场出售其产品; (5) 合资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邀请外商来华,也可派出人员到国外洽谈业务; (6) 合资企业有权按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预算,合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以直接向国内外银行筹措资金;(7)合资企业在人事等方面有权决定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招聘、雇用、解雇、奖惩以及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标准; (8) 合资企业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有权决定本企业停业或提前中止合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