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官民不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官民不婚 官民不婚在任官员不得在自己管辖之地娶女。这种规定主要是防止官员以权强娶民女。《唐律疏议》载:“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之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这里的监临为古汉语中的从上视下监督、管辖之意。宋、元沿袭唐律此类规定,明代还以所娶之女列入处刑范围。清律同前,此外还做了某些补充规定。中国很多朝代还禁止官员娶娼妓为妻,元代规定:“诸职官娶娼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明清亦有类似条例,此外清代还补充规定:官吏之子孙应袭祖荫的,也不得娶娼妓乐伶。宋代朱熹治理台州太守唐仲友一案,就是参奏唐仲友与妓女严蕊通奸。 ☚ 僧尼道冠不婚 违时嫁娶 ☛ 官民不婚 官民不婚为防范政府或地方官员强娶民女而制定的禁止在任之官与其管辖下的民女通婚的制度。我国古代婚姻立法中有“官民不婚”的条例,首见于唐代律令。它规定: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唐律疏义》)。《宋刑统》记载: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其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金、元两代也明令禁止官民通婚。元代还规定:“诸职官娶娼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元典章》)。明代的法律也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郡民女为妻妾者,杖八十。”清朝的法律在禁官民通婚上与明朝相同。虽然这些法律都严格禁止官民通婚,但在封建社会里,官官相护,欺下瞒上,所以一些官民不婚的条例实际上难以被认真执行。 ☚ 士庶不婚 僧道不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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