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对遗产的处理
对遗产的处理包括以下四个问题:
❶财产的接受与放弃。国外有的法律对遗产的接受分为单纯接受和限定接受。前者指无限制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后者为只在继承财产的限度内清偿债务。关于遗产的放弃,各国一般不允许推定,而要求继承人作出明确的放弃表示。如法国民法典第784条规定: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地民事法院书记课为此目的特备的登记簿上登记。遗产一经放弃,应继承的份额归属于其他继承人。
❷遗产的分割。当遗产被数个人继承时,即发生遗产的分割问题。各国法律对于遗产的分割,原则上都避免资本的分散,尽量使遗产能够得到合理使用。分割的方法,在法律或遗嘱无规定的场合,由继承人协商;协商不成,继承人可请求法院或公证机关分割。
❸债务和其他费用的清偿。遗产在分割之前,应清偿债务,扣除有关份额和费用,包括丧葬费、继承的诉讼费用、死者所欠债务及应支付的赔偿金、强制份额、遗赠及遗嘱负担等。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通常以他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为数个时,按各自的继承份额比例负责清偿共同债务。
❹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转归国家所有。如法国民法典第539条规定:一切无主或无继承人的财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又如瑞士民法典第446条规定:如无人继承,遗产归死者最后住所所在的州,或归由州法授权的小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