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 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❶申请报告。
❷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出具此笔对外担保的批文原件。
❸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表》。
❹对外担保的合同副本。
❺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❻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本细则共5章5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担保;第三章对外抵押;第四章对外质押;第五章附则。 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对外反担保;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的离岸项下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