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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2)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进行盗窃。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在窃取的财物中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只构成一般的盗窃罪,而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未将窃取到的枪支、弹药及时交出来,而加以藏匿,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4)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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