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军事秘密军队内部或外部人员有目的的秘密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不使用暴力,在不被军事秘密保管者、经手者察觉的情况下,乘机窃取军事秘密,其主体可以是军事秘密的保护者、经手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员。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 目的可以是非法占有,可以是挟私报复或转送他人,也可以是出于间谍或某种政治目的等。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军队的军事秘密。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盗窃军事秘密的社会危害是十分严重的,直接危害了国家、军队的安全和利益。无视国法、军纪,盗窃军事秘密的密级、内容涉及的范围,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决定了行为的性质和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36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