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祭祀供品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今或盗一肾,盗一肾赃不盈一钱,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肢物,皆各一具,一具之赃不盈一钱,盗之当耐。或值廿钱,而被盗之,不尽一具,及盗不置者,以律论。”即,有人盗窃祭祀用品,窃取一个肾,肾作为赃物价值不足一钱。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处理该案,中央司法机关批复: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肾和肢体,各作为一份供品,这一份供品作为赃物价值虽不满一钱,但商鞅时的法律就规定:公室祭祀尚未完毕,将供品盗去,即使是应判赀罚以下的,均应加重判处耐为隶臣。所以盗窃一肾判处耐为隶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钱,但只盗窃了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以及所盗窃的是不作为供品陈放的东西,这两种情况都按上述律文的规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