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制度。犯罪的对象是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地秘密窃取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占为己有的行为。(3)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以反革命为目的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应以反革命罪中的有关规定论处。根据条例第11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