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公款罪香港《偷盗罪条例》规定的一种犯罪。该条例规定,以下两种行为构成盗用公款罪: (1) 身为书记、工役或职司书记、工役之人偷盗其雇主或东主所有或持有或管有权之动产、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者以欺诈手段侵蚀代东主或雇主保管或用东主或雇主名义接受或保管的动产、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一部或全部的行为。(2) 公务员偷盗、侵蚀或欺诈手段占用或处置在职务上受托、收受或保管的动产、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行为。盗用公款罪以重刑罪论,应受14年有期徒刑处分,如其人任职书记或工役年龄为16岁以下者,还应兼施笞刑一次,秘密地执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