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武器装备罪非法地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军警人员和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其特征是:(1)犯罪直接客体,是军队的后勤物质保障,犯罪对象是军队所有、保管、使用的武器装备。(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在窃取武器装备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至于犯罪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如贪图私利、打猎、玩耍、私藏、送人、拉关系,或为了报复领导、嫁祸于人,或为进行其他犯罪作准备。(4)犯罪主体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现役军人盗窃国家机关、民兵、警察的枪支、弹药、或者非军人盗窃军队的武器装备的,应按刑法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非军人组织、教唆、协助现役军人盗窃军队的武器装备的,应按盗窃武器装备罪的共犯论处;也有的观点认为应按刑法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