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禁兵器
罪名。在古代私人不得拥有某种武器,即所谓禁兵器,如弩、盔甲等。对盗禁兵器的,唐律规定要徒二年; 盗甲、弩者,流二千里。如盗得不多,则按私有兵器论处,即私有甲一领、弩三张,要流二千里。盗其他兵器和旗帜的,杖九十。如果是盗宿卫人员兵器的,则要罪加一等。在军中和宿卫之间互盗的,如仍为官用,则可减罪二等,如私用,则按盗禁兵器论( 《唐律疏议·贼盗》卷一九)。宋代此罪列在“盗大祀神御物” 条中,处理上与唐相同。明代改为“盗军器”,规定: 如果是盗应禁军器的与私有军器的罪一样。如行军之所和宿卫人相互盗者,归己有的,按盗论处,仍归官用的,则可各减二等 (《明律集解附例·刑律·贼盗》卷一八)。清依明例不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