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军用物资罪现役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军用物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特征是: (1)犯罪直接客体,是军队的后勤物质保障。犯罪对象是军队所有、保管、使用的除武器装备以外的供军事上需用的物资。如被装、粮秣、车船、油料、药品、建材、器材、物资等。(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秘密窃取军用物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和手段方法,与盗窃罪相同,只是窃取的对象是军用物资。如果现役军人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数额较大的,应按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目的。至于犯罪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如贪图私利,满足个人享受,送人情、拉关系、进行变卖获利等。 (4)犯罪主体,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非现役军人组织、唆使、协助现役军人盗窃军用物资的,应按盗窃军用物资罪的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