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借款总帐科目。核算施工企业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及其他基建支出而应偿还的借款。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固定资产借款: 指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 (2)流动资产借款: 指用于购置施工生产用工器具及机械配件的借款; (3)其他支出借款: 指用于按规定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借款。 企业收到交付使用的各项财产,借(增)记“固定资产”“机械配件”“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科目,借(增或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收到转来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应付建设项目投产后的借款利息,借(增)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收到转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和包干结余偿还的部分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偿还的基建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企业用专用基金、特种基金归还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特种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的贷(增)方余额为企业基本业务部门尚未偿还的基建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