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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金融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际金融法

调整国际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等。调整主要对象包括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结算等关系。法律渊源主要有: (1) 对缔约国直接具有法律约束的有关国际公约,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2) 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时,对当事人直接具有法律约束的有关国际惯例,如辛迪加贷款协定等。(3)有关国际金融的国内法,特别是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家制订的国际金融方面的立法,如英国的国内法等。

国际金融法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调整国际上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金融关系涉及范围很广,包括国际上的货币兑换、信贷、结算等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渊源是:
❶国际公约。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泛美开发银行协定等。
❷国际惯例。如辛迪加贷款协定的格式、条款和订立程序,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知》等。这些惯例是长期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的或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时,对当事人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❸有关国际金融的国内法,特别是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国家制定的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立法。如美国、英国的国内法就对国际金融有重要意义。

国际金融法

调整国际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金融关系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有关国际间货币兑换、信贷、结算等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渊源是:
❶国际公约。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泛美开发银行协定等。这些公约,对缔约国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❷国际惯例。如辛迪加贷款协定的格式、条款和订立程序,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等。这些惯例,是长期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接受时,对当事人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❸有关国际金融的国内法,特别是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国家制订的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立法。如英国的国内法,就对国际金融有重要意义。
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法不同,但两者关系紧密。国际贸易引起国际货币金融关系,最初表现为货币兑换关系。15世纪以后,地中海一带贸易兴盛,又带动了跨国信贷业务的发展。随着新大陆的发现,新航道的开辟及欧洲列强的对外扩张,欧洲各国银行开始向其他国家渗透,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银行网络; 与此相适应,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也应运而生。
早期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是某一国家的国内法,随着跨国货币金融关系的发展,一些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金融法规发展起来了。罗马万民法中便有关于借贷和担保的规定,这可算是最早的涉外金融法规。15世纪以后,由于欧洲银行的迅速发展,跨国间金融的习惯法大量产生。从17世纪到19世纪,英、法、德等国先后颁布了银行法规,对国际间的支付、货币兑换及信用关系起了很大促进作用。这时期英国制定的银行法规,对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有过特别深远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以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主体的世界性货币法律制度,第一次对国际信贷和担保事项作了有效的国际安排。其后,地区性的金融组织相继成立,有关国际金融实际证券的发行和买卖、国际担保等,均有比较固定的做法,并为各国当事人所接受,使得各国涉外金融法规更加完善。近三十年来,许多国家撤销或放宽了对国际金融业的限制,例如60年代以后,主要的西方国家相继撤销了外汇管制; 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建立完整的涉外金融法律,发展中国家通过完善的涉外金融立法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金融法必将进一步发展、完善,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调整国际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金融关系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有关国际间货币兑换、信贷、结算等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渊源是:
❶国际公约。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泛美开发银行协定等。这些公约,对缔约国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❷国际惯例。如辛迪加贷款协定的格式、条款和订立程序,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等。这些惯例,是长期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接受时,对当事人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❸有关国际金融的国内法,特别是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国家制订的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立法。如英国的国内法,就对国际金融有重要意义。
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法不同,但两者关系紧密。国际贸易引起国际货币金融关系,最初表现为货币兑换关系。15世纪以后,地中海一带贸易兴盛,又带动了跨国信贷业务的发展。随着新大陆的发现,新航道的开辟及欧洲列强的对外扩张,欧洲各国银行开始向其他国家渗透,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银行网络;与此相适应,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也应运而生。
早期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是某一国家的国内法,随着跨国货币金融关系的发展,一些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金融法规发展起来了。罗马万民法中便有关于借贷和担保的规定,这可算是最早的涉外金融法规。15世纪以后,由于欧洲银行的迅速发展,跨国间金融的习惯法大量产生。从17世纪到19世纪,英、法、德等国先后颁布了银行法规,对国际间的支付、货币兑换及信用关系起了很大促进作用。这时期英国制定的银行法规,对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有过特别深远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主体的世界性货币法律制度,第一次对国际信贷和担保事项作了有效的国际安排。其后,地区性的金融组织相继成立,有关国际金融实际证券的发行和买卖、国际担保等,均有比较固定的做法,并为各国当事人所接受,使得各国涉外金融法规更加完善。近三十年来,许多国家撤销或放宽了对国际金融业的限制,例如60年代以后,主要的西方国家相继撤销了外汇管制;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建立完整的涉外金融法律,发展中国家通过完善的涉外金融立法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金融法必将进一步发展、完善,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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