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5月9日至28日,由国际统一租法协会主办,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国际会议专门讨论《同际融资租赁公约》 (草案) (以下简称《公约》),形成的最后文本,供有关国家签字。《公约》最后文本共3章25条及序言部分。制定《公约》 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各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法律障碍,鼓励更多人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各方正当权益。制订《公约》的宗旨,是坚持公正均衡原则,照顾到国际融资租赁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公约》 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要同受一缔约国的调整; 公约适用于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 公约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交易; 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排除对该公约的适用,则公约不适用。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❶对出租人的规定。出租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可对抗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债权人。除该公约或协议中另有规定者,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因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但出租人要保证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设备的权利。出租人有转让设备的权利,但转让时不应解除其在租赁协议下应尽的义务,也不能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法律待遇。如出租人违约,则其无权按协议规定需求催付应付租金。出租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损失时,不能取得违约金。 ❷对承租人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责由于设备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设备,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但合理的磨和损耗除外。如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又不愿优先承购权或续租权时,应把设备归还出租人。承租人有权对不供货、误期供货或供给不合格设备等,向供货人或出租人提出赔偿请求。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设备的权利或租赁协议下的其他权利,但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而且不能妨碍第三方的权利。如果设备未能按协议发付或是交付不合格,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是终止租赁协议。承租人有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利,并可以收回预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交的款项,但要扣除其运用设备已获合理利益的部分。 ❸对供货人的规定。如供货协议是由承租人和供货商直接签订,并把设备直接供给承租人时,供货人只向承租人承担义务,但未经出租人同意,供货人和承租人不能私下终止或废除供货协议。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 con-vention1988年5月9日至28日,由国际统一租法协会主办,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国际会议专门讨论《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公约》),形成的最后文本,供有关国家签字。《公约》最后文本共3章25条及序言部分。制定《公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各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法律障碍,鼓励更多人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各方正当权益。制订《公约》的宗旨,是坚持公正均衡原则,照顾到国际融资租赁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公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之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要同受一缔约国的调整;公约适用于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公约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的交易;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排除对该公约的适用,则公约不适用。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❶对出租人的规定。出租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可对抗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债权人。除该公约或协议中另有规定者,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因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但出租人要保证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设备的权利。出租人有转让设备的权利,但转让时不应解除其在租赁协议下应尽的义务,也不能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法律待遇。如出租人违约,则其无权按协议规定需求催付应付租金。出租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损失时,不能取得违约金。 ❷对承租人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责由于设备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设备,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但合理的磨和损耗除外。如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又不愿优先承购权或续租权时,应把设备归还出租人。承租人有权对不供货、误期供货或供给不合格设备等,向供货人或出租人提出赔偿请求。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设备的权利或租赁协议下的其他权利,但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而且不能妨碍第三方的权利。如果设备未能按协议发付或是交付不合格,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是终止租赁协议。承租人有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利,并可以收回预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交的款项,但要扣除其运用设备已获合理利益的部分。 ❸对供货人的规定。如供货协议是由承租人和供货商直接签订,并把设备直接供给承租人时,供货人只向承租人承担义务,但未经出租人同意,供货人和承租人不能私下终止或废除供货协议。 ☚ 国际融资保证 代位求偿权 ☛ 000117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