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的收益分配
江西农村在1957年全面实现了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建立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系完全社会主义性质,土地归集体所有,在分配上取消了土地分红。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每年的全部纯收入,扣除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后,全部按社员的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1957年,全省各县(市)进行了农业社收益分配情况典型调查,这次调查综合了50个县(市)所调查的527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典型材料。从调查社的规模大小、平均每户人数、劳动力和收入水平来看,大体与全省总的情况接近,通过这些典型材料推算出:1957年,全省农业社的总收入为114 649万元,其中:农作物收入96 421万元,占总收入的84.1%;果、茶、林业收入5 150万元,占4.5%;动物饲养1 794万元,占1.6%;集体经营的副业收入10 010万元,占8.7%;其他收入1 270万元,占1.1%。这些总收入扣除向国家缴纳的税金11 198万元,占总收入的9.8%;各项生产费用18 555.2万元,占16.2%;管理费用625万元,占0.55%;公积金及公益金7 563万元,占6.6%以后,分配给社员的劳动报酬74 900万元,占总收入的65.3%;生产资料报酬944万元,占0.8%;其他864万元,占0.75%。
粮食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中心环节。据1957年对50个县(市)、527个农业社的典型调查得知:集体交纳的农业税占粮食产量(不含大豆)的13.4%,比上年增长1.4个百分点;出售给国家的粮食占19.6%,比上年增长5.6个百分点;集体留用的种籽、饲料占5.5%,与上年基本持平;分配给社员的粮食占61.5%,比上年略有下降,平均每人分得粮食264千克, 比上年减少29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