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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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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广西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下简称高级社),从1955年12月试点,到1956年2月中旬就有91.9%的农户加入了高级社。高级社时期是从1956年初全省普遍建立高级社起,到1958年8月建立人民公社为止,共两年多时间。高级社的社员经历了1956、1957两年的全年收益分配和1958年上半年的夏收预分。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与初级社时期有两个不同之处。一是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分红,社员分配部分全部按工分分配;二是高级社的规模比初级社扩大(一般100户以上,比初级社大5倍左右),社委会不能直接指挥生产,而是采取两级制的组织形式,即社委会下设若干个生产队,生产队是生产的基层组织,社委会对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和“三包一奖罚”责任制。“四固定”是社委会将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固定到生产队;“三包一奖罚”是社委会包工、包投资给生产队,生产队向社委会包完成定产任务,一奖罚是超产奖励减产处罚。
生产计划由社制订。生产队将队内农活有些直接安排到人,有些包工到临时小组。广西于1956年初制订了农活分季分等劳动定额(以一个中等劳动力忠实劳动一天所能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为一个定额,完成一个定额记10分),有了劳动额以后,社员劳动工分的计算,基本上实行定额计工,有些农活仍是底分死记、底分活评等办法。收益的分配,包产以内由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超产部分80%奖励给生产队,由队分配,10%交社作公积金,10%归社作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奖励之用。
高级社时期,口粮基本上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分配。即将全社人口分为劳动力和非劳动力,非劳动力当中老人和中学生,定量略高于全社平均口粮水平,小孩按年龄分若干等,分等定量,其余为劳动力口粮。
高级社时期收益分配的主要矛盾是社与队、队与队之间的矛盾。生产队是生产单位却无权分配,生产好坏的报酬只能靠奖罚来体现。而社对队的“三包”指标是否合理,奖励能否兑现就成了社队矛盾的焦点。包产以内由社统一分配,拉平了穷富队的收入水平,打击了富队的积极性。由于高级社规模过大,管理跟不上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对生产产生不利影响,1957年人均产粮比1955年减少了19公斤,减6.6%。社员分配总额5亿元,每人平均29.3元。

☚ 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三、人民公社前期的收益分配 ☛

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吉林省从1956年开始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因此,其收益分配,是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下,按照国家、集体、社员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进行的。1956年,省委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对高级农业社收益分配的指示和高级农业社示范章程,于5月12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增产和增加社员收入的指示》,要求“使社员分配部分,不少于农副业总收入(扣除生产费)的65%—70%,争取90%的社员增加收入,其余10%不减少收入。”为了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全省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扩大水田面积13.1万公顷,旱田水浇5.2万公顷,扩大耕地面积14.2万公顷,施肥面积超过历年的10%,积极推广新式农具和先进增产经验。这年遭受了数十年所没有的严重自然灾害。据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受灾面积1 343 316公顷,占全省播种面积的28%。其中重灾面积达837 459公顷。全省除延边地区和公主岭地区因遭灾严重比1955年减产外,通化地区在部分县遭灾情况下,仍比丰收的1955年增产4.5%。白城地区在几个县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下,仍比1955年增产23.4%。副业生产,在春耕期间,因忙于农田基本建设,曾一度被忽视,但在下半年的副业生产和生产自救都获得了较大成绩,副业收入比1955年增加约1/3左右,对缓解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和保证社员收入都起了一定作用。
中共吉林省委,为了搞好高级农业合作社第一年的收益分配,于1956年9月19日,召开了各地市县委农村工作部长会议,讨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秋收分配等问题。接着发出了《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的指示》。指示要求:
❶要本着互利原则,对扩社和并社当中遗留下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巩固贫农和中农的团结;
❷坚持公私兼顾,少扣多分的原则,保证社员分配部分占农副业总收入的60%—70%;
❸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做到多劳多得,同工同酬;
❹要切实解决原来经营对象不同的社(如水田和旱田、农业和畜牧业),由于合并和扩社以后,收入悬殊,而使社员减少收入的问题。各地根据会议和指示精神,积极着手秋收分配的准备工作。当年10月14日,省委批转了省农业厅党组《关于公主岭专署所属十个县及辽源、四平两市当前秋收分配情况的报告》,并加了批语,指出“在分配工作中,必须纠正单纯处理经济问题,而忽视对社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偏向”。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政策,及时、合理地解决分配当中的有关问题。认真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在处理包工包产等问题时,都需要通过社员协商解决,不能由少数社干部主观决定,“加强对农业社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严防发生贪污、浪费等现象”。各地进一步加强了对秋收分配工作的领导,做好分配前的准备工作,清理帐目,培训会计提高分配核算业务能力。1956年农业合作社在分配形式上多种多样,手续繁杂。据40个县5 468个社的统计,实行统一分配,包工包产、超产奖励或包产部分分红的,有4 285个社,占78.4%,实行统一分配未进行包工包产的,有512个社,占9.4%,自负盈亏的654个社,占11.9%。各地都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制定了收益分配方案,然后进行分配决算。
这年收益分配在非灾区,约80%的农业合作社扩大了生产,有75%—80%的社员增加了收入;在受灾区,亦有40%—60%的社员增加了收入;据省统计局的统计和估算,全省有50.3%的社减产,有36.8%的社增产,有11.1%的社不增不减。增加收入的社员户数,占56%,不增不减户数占6%,减少收入的户数占38%。
1957年,全省农业继续遭灾减产。8月27日,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工作的联合指示》。提出:必须吸取去年的教训,坚持按劳动日分配,反对平均分配;对去年的存款户一律付清存款,并给一定利息;超支户必须先扣后分等具体规定。8月以后,省委针对有些社产量偏低,隐瞒产量,私分粮食和生产费支出过多,社员分配、公共积累偏少等问题,于11月连续批转了《关于秋收分配中存在问题的通报》,《通化地委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白城地委工作组关于白城县万宝区粮食问题的报告》,提出了秋收分配工作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12月7日,又批转了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当前农业社秋收分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批示要求:“在处理国家、合作社和社员个人的关系时,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三方面利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对生产费要合理压缩,社员分配要增加,公积金的提留要适当提高,一般农业社都应占总收入的6%—8%,或10%。收入减少的受灾社,公积金可少留或不留。”各地农业社根据批示精神,进一步核实了粮食产量和收入。由于1957年遭灾减产,农业社的开支较大,提留较多,社员收入比1956年减少。
据吉林省统计局1956年对123个农业社,1957年对407个农业社的典型调查资料推算,全省1956年和1957年农业社收益分配情况如表8-3-1。

表8-3-1 1956—1957年收益分配情况

年度
项目
1956年1957年1957年为1956年的
%
金 额
(万元)
占总收入
%
金 额
(万元)
占总收入
%
总收入75 497 76 634 101.5
1. 农业收入
其中: 粮食作物收入
技术作物收入
蔬菜及其他作物收入
农作物副产品收入
2. 副业及其他收入
生产费管理费支出
上缴国家税收
扣留公积金公益金
社员分配
人均收入
65 271
51 639
3 765
1 868
8 000
10 226
16 367
9 555
2 993
46 586
54
86.5
68.4
5.0
2.5
10.6
13.5
21.7
12.7
4.0
61.6
66 634
52 507
4 000
2 127
8 000
10 000
19 003
9 662
4 207
43 765
50
87.0
68.5
5.2
2.8
10.5
13.0
24.8
12.7
5.5
57.1
122.0
101.0
106.2
113.8
100.0
97.9
116.1
101.1
140.4
93.9
92.6

此外,社员家庭副业收入的情况是,1956年为25 644万元,人均收入30元,1957年为25 013万元,人均收入29元。
1957年农业合作社参加分配的劳动日为38 304万个,日值0.90元,未参加分配基建劳动日为362万个,超产奖励粮242万公斤。这年农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有28 889万元,其中公积金7 595万元,股份积金21 294万元。农业社的固定资产为23 382万元,户均138元。
☚ 2.劳动力记工取酬   三、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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