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行政机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辅助司法权行使的行政事务的机关。世界各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有较大不同,一般是主要负责法院机构的设置,法院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司法干部的任免、调配、教育和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狱政的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司法行政事务。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1982年以前,基本上也负有管理上述几项工作的职能。1982年后作了调整。调整后的主要工作是,领导和管理劳改劳教、法制宣传教育、法学教育、干部培训、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以及司法外事、司法协助、法律书籍报刊出版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是,国务院设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司法厅(局),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设司法局(处),县人民政府设司法局(科),乡、镇、街道设司法助理员。司法部对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政策和业务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该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在政策上和业务上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二级管理,任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时必须征得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为国家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司法厅(局),在省和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以及省和自治区的行署设司法处(局),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司法局(科),在县、自治县的区、镇设司法助理员。主要任务: 管理监狱、劳动改造工作; 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管理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人才; 培训司法干部; 管理律师工作; 管理公证工作;法制宣传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司法外事活动和其他司法行政事宜。司法部属于国务院领导,省级及省以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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