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保险模式
亦称“自治体模式”或 “社会所有保险公司”。是南斯拉夫特有的建立在其社会主义自治体社会制度基础上的保险模式。其特点: (1)保险机构的资金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全体投保人所有; (2) 由工人联合会向保险自治体投资,然后再把这些投资按比例分配给各个专业保险自治体,按团结互利原则经营保险业务; (3) 由投保人决定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决策权属于投保人的核心机构——工人代表大会; (4) 法律规定由工人代表大会派遣自治代表负责各个保险自治体的行政管理; (5) 自治体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其原则是从事基本生产的劳动者,而不是来自领导机构,首先从企业的工人代表大会选入地方机构,然后再选入某一险种的自治体,最后进入共和国最高保险自治体; (6) 自治体实行由工人自己决定他们的收入,并进行企业管理;(7)任何一个保险自治体的建立,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保险准备金,如果个人或团体要投资建立或经营保险机构,只准许开办单一险种的保险自治体。这种模式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地方保险自治体可以和外国公司联合投资,在国外建立保险公司,也可参加有关国际保险组织。自治体之间可以自由进行业务竞争,但必须服从国家有关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