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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勘验、检查笔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即“勘查笔录”,见该条。

☚ 勘查笔录   方位图 ☛

勘验、检查笔录

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或者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等)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勘验、检查笔录是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 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的情况的客观记载,客观性较强。其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鉴别其他证据,正确认定案情,具有重要意义。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勘验笔录应记载: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地点、报案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案件情况的叙述;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以及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情况;现场勘验指挥人员和参与勘验的人员;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当时的气候、光线等条件;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环境;现场情况;提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名称、数量;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对同一现场先后多次进行勘验时,第一次以后的勘验均应制作补充笔录。有多处现场时,勘验后应分别制作笔录。物品检验笔录应记载:物品的来源及检验的时间、地点,物品的特征。必要时,可绘图或拍照附于笔录内。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尸体检验笔录一般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尸体检验笔录中除注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和提取血、尿、胃肠内物质的情况。对于无名尸体.还应记载其相貌、生理、病理特征,携带物品的特征。勘验笔录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勘验的对象是否被破坏伪造;各种笔录的形成是当场形成还是事后补做的;勘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专业性较强的勘验活动是否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验活动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手段和方法是否妥当。检查笔录也必须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被检查人的特征、伤情、生理状态是否有伪装,检查是否适时;(2)检查的方法是否科学和正确,记录是否与实情相符;(3)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如何;(4)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笔录是对特定诉讼主体进行人身检查而制作的笔录,作为定案根据时应进行以 下审查:审查其内容本身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情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在审判中当庭宣读笔录、出示照片和绘图等,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审判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勘验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检查是对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的人身进行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固定和审查有关证据的重要手段;对确定有关人员的某些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有着重要意义。有助于对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人数、犯罪工具、作案方法和过程作出正确判断;勘验、检查笔录只能由依法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审判人员和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案由及概况。记载事件发生和发现的人员、时间、地点、勘查的起止时间、天气、光线等;(2)勘查所见。记载勘查所见的具体特征;(3)附记和签署。记载所提取的物品痕迹的种类、数量,所拍摄或绘制的图片等。最后由勘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有时由于现场被伪造、破坏,或者由于勘查人员的责任心差,或者为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勘验、检查笔录也可能出现差误,因而需要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复验、复查。

勘验、检查笔录

刑事证据之一。详“司法文书”中的“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刑事证据之一。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验,对被害人、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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