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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事社会学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刑事社会学派

20世纪西方国家中的一个犯罪学流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李斯特、意大利的菲利、法国的塔尔德、比利时的普林斯、荷兰的哈默尔等人。这一学派运用社会学的观点和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与刑罚问题。认为犯罪主要是社会因素导致的个人心理或生理上的变态所造成,认为犯罪是失业、贫困、酗酒、烟毒、娼妓等社会问题的产物,要消灭犯罪,必须对社会进行改良,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刑罚理论上,反对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强调刑罚惩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程度来决定,而不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大小。主张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对于可以改造的要加以改造,对于不能改造的要适用排除危害的方法。主张自由刑的单一化,限制或废除短期自由刑,扩大适用缓刑及非刑罚方法。主张在刑法中应当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刑事社会学派的理论主张,对现代各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法学理论,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

刑事社会学派

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和刑罚的资产阶级刑法学流派。形成于19、20世纪之交。最早的代表人物为比利时人凯特莱(1796—1874)。1789年,李斯特、菲利和普兰(1845—1919)、哈默尔(1842—1917)等人组织国际刑法学会,系统提出了刑事社会学派的思想。认为犯罪主要由社会环境,如贫困、失业,居住条件恶劣,酗酒、娼妓等所引起,主张刑罚个别化,并以社会防卫为目的。他们既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也反对人类学派的天生犯罪人论,但认为有一种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是犯罪“危险状态的承担者”,为实行“社会防卫”,对他们要采取刑罚预防措施。同刑事人类学派一样,认为刑罚所要惩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人们通常把它与人类学派合并说成是刑法理论上的新派。参见“李斯特”和“菲利”。

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社会学派

又称“犯罪社会学派”。西方刑法的一个思想流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西方社会中影响最大的犯罪学理论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李斯特、法国的塔尔德、意大利的菲利等。主要理论基础是运用社会学的观点来分析与研究犯罪及刑罚问题。认为犯罪的基本原因在于社会因素所导致的个人心理或生理上的变态,但也不否认行为人先天特质的某些影响。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社会防卫,主张实行刑罚个别化、适应不同人的特点,反对短期监禁,提倡缓刑、不定期刑、罚金和假释制度。还主张对一些具有犯罪危险的人预先采取限制其自由的措施,对难以改造的人应当长期使之与社会隔离,科刑定罪应视犯人的人格和主观危险状况程度而定,而不是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刑事社会学观点在当代社会条件下有不少新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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