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为防止逃汇行为,避免国家外汇流失,保证出口货款能按时、全额收回,国务院于1990年批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并从199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办法规定,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前应向当地外管局领取“核销单”并凭该单办理报关手续,收妥货款后到外管局进行核销。凭外管局的核销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全省已有马鞍山、安庆、黄山、合肥、芜湖、蚌埠6市外管分局开办了核销业务,其它地区的出口单位须到省外汇管理局办理领单及核销业务。核销单不对个人发放。 ☚ 出口收汇留成 现汇留成试点 ☛ 出口收汇核销Collection Verification and Writing-off of Export Proceeds in Foreign Exchange中国加强出口外汇管理的措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每笔出口业务结束后,对出口是否安全、及时收取外汇以及其他有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业务。出口单位应不定期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收款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