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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务员的任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公务员的任职

公务员的任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免暂行规定》 (1995年3月3日人核发[95] 37号)规定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6)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一) 公务员任职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任职是一项法律行为,公务员一旦任职,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务员法律法规规定了任命公务员的原则、任命机关、任命权限、任免范围和任命程序。任命公务员必须依法进行,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任用工作中出现失误。
2.因事择人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前提,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特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事择人,建立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完成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因人设事、任人唯亲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机构膨胀,是公务员任职的大忌。
3.量才适用原则。量才适用既能发挥公务员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体效能。有些公务员,如文秘,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已经积累了和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方法,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特殊专业的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的知识专业化程度高,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4.注重整体效能原则。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不能由一个公务员完成,协作和配合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公务员任职不能只考虑一个公务员的才能和知识水平,考虑一个职位的要求,而应该把公务员放到一个系统里来考量。只有从整体效能出发,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做到知识互补、智力互补、专业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和性格互补,扬长避短,互相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此外,还应不时关注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及时任免,达到动态最优。
(二) 公务员任职的程序
1.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行政机关在职数限额内,查核职位空缺数,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并向任免机关提出报告。报告中应写明任职理由、任职方案、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为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做好任职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人事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考核材料,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法定的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讨论决定任命公务员。有关机关领导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和人事部门领导。有关领导可举行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会议讨论结果和批准意见应作出记录。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 公务员任职的限制
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为了保证公务员合法行使权力,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务员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具体如下:
1.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公务员担任行政职务,就意味着一定的职责,只有全心全意地投入才能做好本职工作。
2.特殊情况下需要兼职的,只能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实职是相对于虚职来讲的,是指有实际职位任务,需要参加实际工作并履行职责的职务。为完成某项任务设置的临时机构,为协调部门间工作设置的协调机构,没有机构实体,是非常设机构,其职务属于虚职。对拟兼职人员,必须对照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分析其是否有能力胜任两份工作。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由任免机关按法定程序批准,方可兼一个实职。
3.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既不能兼任实职,也不能兼任名誉性职务。这是为保持公务员的廉洁,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采取的必要限制。
4.对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不得任领导职务。对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为了推行领导干部年轻化,中央对2003年省级换届工作提出关于青年干部指标的硬性规定,其中在省级人大常委,55岁左右的干部应占到1/5以上。2003年换届选举省级领导的年龄界限是正职不超过65岁,副职不超过60岁,超过63岁和58岁的,一般不得继续提名省级正职和副职。
5.有法律规定的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实行任职回避是防止公务员因亲属关系等因素而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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