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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债的普通效力”。“债的特殊效力”的对称。债的效力的一种。所有类型的债所具有的共同效力。如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的范围对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债权人受领迟延可减轻债务人的责任;为实现履行,法律赋予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强制执行或损害赔偿等。债的一般效力,对无论是何种标的、何种性质、何种原因所生之债都会发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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