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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1945年8月14日中国国民党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附件之一。主要内容有:将日本军队驱逐东三省后,将原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即由满洲里到绥芬河,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两铁路干线合并,改为中国长春铁路,归中苏两国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并建立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由两国合办。公司设理事会,由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各委派五人共同组成,中方一人任理事长、苏方一人任副理事长。理事会任命苏方一人任长春铁路局长,中方一人任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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