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国国民党政府与前苏联政府签订的友好同盟条约附属协定之一。8月14日,由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前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签署该协定,共18条。主要内容有:一,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及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由中苏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为一纯粹商业性质的运输事业。二,铁路所有权为中苏共同所有,平均属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全部或一部转让。三,组织中苏合办的中国长春铁路公司,中国人任理事长,前苏联人任铁路局长,公司设监事会,也由中苏双方人员组成,其任务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和监督。四,中国政府负责保护该路并维持正常秩序。五,在对日作战时期,苏联有权用该路运输军队及军需品。六,经该铁路由一前苏联车站至另一苏联车站过境运输,以及由苏联领土至大连旅顺二港口往返直运之货物应免中国关税,及其他任何捐税。但此项货物,在入中国领土时,应受中国海关查验。七,该铁路应与中国政府国营铁路向中国政府同样缴纳捐税。八,该协定有效期30年。期满后,前苏联将中长铁路连同该路之一切财产,无偿转交给中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苏两国政府于1949年12月18日重订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对有关问题作了适合于新的情况的解决。50年代初期,前苏联政府将中长铁路完全归还给中国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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