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关于旅顺口海军基地协定(换文、公报)继1898年3月27日的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之后,中苏双方又在1945~1954年间签订了4个关于旅顺口海军基地的协定或文件: (1) 1945年8月14日协定。国民党政府同苏联政府议定,由两国军舰和商船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30年,该地区军事及行政属于中国。期满后,苏联在该地区建置的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中国所有。 (2) 1950年2月14日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苏联政府签订。两国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不迟于1951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基地撤退。 (3) 1952年9月15日换文。鉴于日本拒绝缔结全面和约而与美国等缔结片面和约,未与中苏订立和约,中苏两国同意,苏联军队自旅顺口撤退的期限予以延长,直至中苏两国与日本之间的和约缔结为止。 (4)1954年10月12日公报。鉴于朝鲜战争停止和印度支那和平恢复,中苏议定,苏联军队自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将该地区设备无偿移交中国,并于1955年5月31日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