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 中苏关于长春铁路之协定
194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共18条。主要内容是: 中国长春铁路归中国和苏联共同所有、共同经营;设立中苏合办的中国长春铁路公司,公司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中苏双方派人充任;铁路局、处、副处、科及站长应依照 “中苏两国人员平均充任之原则任用”;中国政府担负保护该铁路的责任和所需燃料之供应; 苏联政府有权在该路用加封车辆运输过境之军需品,免除海关查验;铁路仅供对日作战时期运输苏联军队之用;在特定条件下,苏联在该路运输货物可免中国关税和其他任何捐税; 铁路要向中国政府缴纳同国营铁路一样的捐税;会同拟定铁路章程。协定期限为30年,期满之后,铁路及其一切财产,均无偿转移中国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的换文规定,该条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