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 1935年华北事变后,国民政府加快了谋求改善对苏联关系的步伐,双方开始秘密接触,交换对时局和合作方式的看法。1936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陈立夫在南京曾向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提出,希望中苏缔结军事同盟,藉此阻遏日本。鲍氏认为与中国订立军事同盟会给苏联带来风险,主张先商谈互不侵犯条约[1]。当年10月,国民政府驻苏大使蒋廷黻在莫斯科与苏方商讨双方缔结互不侵犯条约和互助条约的问题。1937年2月,蒋廷黻与鲍格莫洛夫在莫斯科会谈时,再提中苏政治与军事合作问题。当时苏联方面对签署互助协定持保留意见,但已经在考虑签署互不侵犯协定、采用易货和派出军事教官等方式支持中国抵抗日本的威胁[2]。鲍格莫洛夫回到中国后,先后与蒋介石、王宠惠、孔祥熙、陈立夫、张冲、孙科等会谈多次。特别是在与中国外长王宠惠会谈时,鲍格莫洛夫提出与中国共同防御外患的三方面步骤:1.以中国政府名义发起太平洋地区有关国家举行国际会议,商订互助协定;2.中苏订立互不侵犯协定;3.中苏订立互助协定。当时中国方面主张先订中苏互助条约,苏方则以为须先试召集太平洋会议,如果不成再订立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方可减少德、意等国之疑忌反抗[3]。 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发生后,中日战事趋于扩大化,国民政府加速谋求改善与苏联的关系。当时驻苏大使蒋廷黻向苏联政府递交了关于卢沟桥事变的书面照会,内称:“中国必须使用它所能支配的一切手段来保卫其领土、民族的荣誉和生存时,它准备采取为国际法所公认的和平方式来解决同日本的争端”[4]。中方并草拟了中苏互助协定的草案,重点写明一旦中国和苏联远东地区受到第三国直接或间接侵犯的威胁时,两国应立即商定办法,实施国联盟约第十条;中华民国或苏联领土受第三者之直接或间接侵犯时,两国应进行相互的军事和其他援助;为履行上述义务,规定经双方同意,一方的军队可调至对方领土等[5]。1937年7月19日,陈立夫向鲍格莫洛夫指出,他受蒋介石委托向苏方表示,国民政府准备随时与苏方签订互助协定,另外蒋介石希望把苏联对华借款的总数扩大到1.5或2亿中国元,武器转交期限应缩短到一年内,借款偿还(用商品)期限应在五年后开始并经十年还清,以及中国政府希望获得的武器,如飞机、坦克、口径为37毫米的反坦克炮和高射炮、口径为20毫米的同类炮、75毫米的高射炮。鲍氏认为,中方再次提出互助条约问题,是迫于日本的压力。因此,苏方可以考虑中方对武器的要求,但坚持应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其理由是我们应有保障,我们的武器不会用来反对我们”[6]。7月26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张冲会见鲍格莫洛夫,向其转达蒋介石的意见,促使苏联尽快提供军事援助,以应付事态的迅速恶化。中国的局势和国民政府的坚持一度使鲍格莫洛夫改变了原来的看法,致电苏联政府建议先从商务方面入手,使中国获得军事物资。但至7月底,苏方明确把签署互不侵犯条约作为向中国提供军事物的先决条件[7]。至于中苏间互助条约之订立,苏方认为则尚须继续磋商。 于是,蒋介石与鲍格莫洛夫就中苏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一节,进行了会谈。鲍氏坚持,如果不在互不侵犯条约中做出起码的保证,苏联不会向中国提供武器,苏联政府要确保苏联的武器不会被用来对付自己。蒋介石指出,苏联不必担心中国会用苏联提供的武器来进攻苏联,在中日谈判中,日本的基本要求正是缔结反苏军事联盟,并准备为实现这一要求准备作出更大让步,但中国政府坚决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准备在任何时候不会去迎合这一要求。但最终蒋介石同意在没有任何有损于中国主权的条件下,与苏方立即开始互不侵犯条约的谈判[8]。双方在此次会谈中还商定,双方各自准备谈判草案,然后由鲍格莫洛夫与王宠惠进行下一步的谈判。 8月8日,陈立夫代表中国政府向鲍氏递交了中方草案[9]。8月12日,鲍格莫洛夫与王宠惠商定,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签订后立即生效。中方原先曾担心,签约将意味“苏俄赤化宣传与外蒙古主权独立之默认”,但最后确定的文本澄清了中方的上述疑虑[10]。8月21日晚,王宠惠与鲍格莫洛夫在南京签署了《中苏互不侵犯条约》。该《条约》全文共四条,其主要内容为:中苏双方约定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一国或多数国家,对于彼此为任何侵略;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期间内,对于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予以任何协助,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本条约之条款,不得解释为对于在本条约生效以前,两缔约国已经签订之任何双面或多边条约,对于两缔约国所发生权利与义务,有何影响或变更;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11]。双方还口头约定,苏联承诺不与日本缔结互不侵犯条约,中国则承诺不与第三国签订共同防共协定。 在中苏进行互不侵犯条约的交涉过程中,中方高层也有反对意见,但在蒋介石的决断下,排除了这方面的异议[12]。另外,在公布《中苏互不侵犯条约》之前,中方还专门向英国、德国政府作了说明。8月30日,《中苏互不侵犯条约》同时在南京和莫斯科正式公布。蒋介石认为:“对俄外交应促其加入战争。”他曾在国防最高会议上乐观地宣布,《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订立,意味着“苏俄终将加入对日战争”[13],从而对于制止日本侵华战争将产生直接效果,可是中方的这一期望落空了,苏联一直到1945年8月才对日宣战。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 中苏两国代表会谈开始不久,苏联就提议与南京签订贸易协定和互不侵犯条约;蒋介石则希望与苏联结成反日军事同盟,接受苏联援助。由于前面所述原因,苏联的提议被搁置,蒋介石的愿望也没有实现。到1937年初,情况发生变化,苏联援华和两国签约问题又提上了议事日程。 1937年3月,回国述职达四个月之久的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返任,立即会见孔祥熙、陈立夫,转达苏联政府请中国发起太平洋地区公约和苏联准备向中国提供军用物资的建议。4月3日,蒋介石带病在上海会见鲍格莫洛夫,表示感谢苏联政府在西安事变问题上对他的支持和给予武器援助的建议。蒋请鲍格莫洛夫与南京新任外交部长王宠惠谈判具体外交问题,待他身体复原后,他再与鲍格莫洛夫会晤讨论苏中关系[1]。 4月12日,鲍格莫洛夫与王宠惠在南京会谈。鲍格莫洛夫代表苏联政府向南京提出三项建议:一、“中国政府率先提议太平洋国家参加太平洋区域性公约的谈判”(主要的国家是中、英、苏、日、美及法国)。假如中国政府肯这么做,苏联“定将对这个建议做出肯定的答复”,“定将全力促成中国政府办理此事”。二、“如果太平洋公约不能签署,那我们准备以后重新考虑缔结苏中双边互助条约可能性的问题”。三、“立即开始苏中互不侵犯条约的谈判”。王宠惠表示,他“会在政府中讨论这些建议,也会同蒋介石讨论”[2]。正当中苏两国代表开会讨论这些问题时,日军在北平发动了卢沟桥事变。日本侵华战争的爆发,促进了中苏两国代表的谈判。 7月13日,孙科会见鲍格莫洛夫,将南京政府外交部关于卢沟桥事变的照会交给苏联大使,两人还就华北事态及中苏关系交换了意见。孙科认为,华北的“冲突可能发展成为中日间的公开战争”。他着重表示:“中国政府决定不再退让领土,并已向河北以及保定派兵。”他问鲍格莫洛夫:中日战争对苏联与伪满洲国边界地区的局势会有什么影响?其用意是试探中日战争爆发后苏联能否用武力援助中国。不久,孙科代表中国政府向鲍格莫洛夫明确提出:“请苏联政府在东北边界调动军事以‘把日本注意力从中国吸引过去’的要求。”[3]7月16日,孙科又一次会见鲍格莫洛夫,详细阐述了“中国政府不能承担太平洋公约发起”者的理由。 7月19日,陈立夫与鲍格莫洛夫会谈。关于两国签约问题,鲍格莫洛夫仍主张“太平洋公约是当务之急,同时还有互不侵犯条约,然后才能谈到双方互助条约”。陈立夫则主张“从第三条——互助条约开始谈判”。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关于南京向苏联借款订购军火问题,陈立夫说,这是他此次会见鲍格莫洛夫的主要目的。还说,苏联的建议原则上是适当的,中国政府可以接受,只是蒋介石希望将款额增加到一亿五千万至二亿中国元;军火交货期限缩短,哪怕一年;还债(以货相抵)期从五年后算起,十年还清。陈立夫还详细说明了拟从苏联订购的军火名称,如飞机、坦克以及不同口径的大炮、高射炮、反坦克炮等。 7月26日,张冲奉蒋介石命会见鲍格莫洛夫,着重向苏方提出应把军火订货与政治问题分开,因为“任何政治问题的解决都要耗费很多时间”。他转达蒋介石的话说:“因为现在中日间的战争势不可免,所以中国政府不可能再指望从德国得到订货,因德国乃日本的盟国。中国本国的储备只够六七个月用,苏联是唯一可能供给中国的来源。”[4]就在这一天,日本侵略军向中国华北当局发出最后通牒,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并派兵逼近南苑、北苑,平津危在旦夕。鲍格莫洛夫鉴于华北事态严峻,请求莫斯科不要把南京的军火订货与两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搅在一起,建议从纯商务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7月31日,苏联政府批准了给南京的军事货款和军火订货项目。李维诺夫电告鲍格莫洛夫:“武器的订货拟增至一亿中国元,一年内交货”,“可给200架飞机带装备和200辆坦克”,并准备接收中国的飞行员和坦克手前去培训。苏联的方针是,支持中国武装抗日,自己则力避与日本直接冲突。因此,李维诺夫在给鲍格莫洛夫的电报中指出:“目前时机更加不宜签署互助条约,因为这样的条约意味着我们立即对日宣战”;但苏联坚持向中国“提供军事物资务必以先签署互不侵犯条约为先决条件”[5]。 8月2日,蒋介石会晤鲍格莫洛夫。鲍格莫洛夫向蒋通报了莫斯科关于军事贷款的答复,解释了苏联不能与中国签署互助条约的理由。蒋介石则要求苏联增加军事援助,提出“飞机的数量不是200架,而是500架”。在谈到签署互不侵犯条约时,蒋介石不同意把军火订货与签署这个条约联系在一起,但他认为如果这个条约不损害中国的主权,可以立即签署。鲍格莫洛夫解释说:“互不侵犯条约的实质在于双方承担互不进攻的义务,十分清楚,不进攻另一方这个义务绝不可能被说成为什么事而付出的报酬”。他接着说:“中国政府应该了解我们的处境:我们如果连不以互不侵犯条约的形式作为起码的让中国不用我们的武器来打我们的保证都没有,那我们是不能向中国提供我国武器的。”蒋介石表示:“中国绝不会进攻苏联,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6] 8月上旬,双方交换了条约草案,并继续进行谈判。8月21日,王宠惠和鲍格莫洛夫代表各自政府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条约共四条,规定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主权、互不使用武力和遭到第三国侵犯时对该第三国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与援助。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签订后,中国的抗日战争得到了苏联的有力支持。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