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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国和苏联两国政府签订的以“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为主要目标”的条约。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全权代表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生效。有效期为30年。全文共6条,主要内容是:双方决定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略而处于战争状态时,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双方表示“不缔结反对对方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1979年4月3日,中国人大常委会一致通过决议,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该条约由于苏联的践踏而早已名存实亡,决定该约1980年4月11日期满后不再延长,并将此决定通知了苏联政府。

☚ 辛丑条约   中尼和平友好条约 ☛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于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30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国一方未提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之。同日还签订了《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双方在换文中声明1945年8月14日中苏间所缔结的相当的条约与协定均告失效。1979年4月3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鉴于国际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延长。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有效期30年。全文包括前言和6个条款。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采取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而处于战争状态时,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双方根据巩固和平和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磋商。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在签约的同时,中苏双方在互换照会中声明,1945年8月14日中苏缔结的相当的条约与协定均失去效力。

☚ 中国解放区抗日军朱德总司令致美英苏   中苏关于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0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和前苏联外交部长维辛斯基作为两国全权代表,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生效,有效期30年。条约共6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采取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的重新侵略;缔约国任何一方一旦受到日本或日本的同盟国家之侵袭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等。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指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在莫斯科签订的有关两国基本关系的条约。条约本文共6条。同时签订了3个协定及3个换文。同年4月11日生效,有效期30年。条约规定中苏双方密切合作,共同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威胁。这对保障双方的安全,维护远东和世界的和平,加强中苏人民的团结与友谊,促进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有重要意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个条约对维护中国的独立、主权,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干涉,建立和发展民族经济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历史遗留问题,中国在有关协定中,从顾全大局出发,对苏方在华利益作了必要的让步和适当的保留。但中国坚持两国的关系必须依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并在条约中作了明确规定。此后根据形势的变化,这些遗留问题在50年代中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这是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立场,实行“战略团结,战术批评”的结果。1960年以后,由于当时的苏联领导人蓄意恶化中苏关系,向中国施加压力,采用突然袭击的手段,停止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使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名存实亡。中国政府一方面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立场,不向苏方屈服,另一方面仍积极努力争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维护中苏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两国间的正常关系。但由于各种原因,这种努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1979年4月3日,中国鉴于条约内容已不再适合当前国际形势的变化,苏方又完全背离了条约的文字和精神,依照条约规定,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并于同日通告苏方。

☚ 中苏关系正常化   中日关系正常化 ☛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生效。同时还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关于苏联给中国政府贷款的协定。《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申明两国加强友好合作,确定两国为反对侵略和保卫和平共同采取措施; 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当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日本盟国之进攻时,另一国立刻给予军事或其他援助;参加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的国际活动,双方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联盟及任何行动和措施,双方将就他们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和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问题进行磋商,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下,发展巩固中苏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经济援助。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有效期为30年。1979年4月3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对加强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保障中苏两国的安全和世界和平都有重大意义。苏联在经济上给中国的援助,对中国经济的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起了积极的作用。

☚ 五国和约   旧金山和约 ☛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Zhong-Su Youhao Tongmeng Huzhu TiaoyueSino-Soviet Treatyof Friendship, Alliance and Mutual Assistance

1950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莫斯科签订的双边互助友好条约。于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30年。并规定在期满前一年缔约国一方未提出表示废除时则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条约》的中心内容是:防止帝国主义侵略以巩固远东和世界和平;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互助合作关系。同日还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双方在换文中声明:1945年8月14日中苏间所缔结的各项条约与协定均告失效。1979年4月3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因鉴于国际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延长。

☚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中美联合公报 ☛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zhong su you hao tong meng hu zhu tiao yue

Sino-Soviet Treaty of Friendship,Alliance and Mutual Assistance(195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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