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民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民法院rén mín fǎ yuàn我国行使审判的国家机关。1950年12月1日《大公报》第三版:“赵非等犯业经省人民法院判决,并由省府主席批准,分别处予死刑及徒刑。”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了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以及复核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还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进行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的案件是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以及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有根据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组织,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判决和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拥有刑事案件审判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依法拥有下列职权:(1)对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法审理和作出裁判;(2)直接受理自诉案件;(3)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4)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5)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直接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7)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庭和独任庭。为加强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各人民法院内部设审判委员会,领导本院的审判工作。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参见[独任庭]),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是指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集体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参见[合议庭])。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设审判长1人,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由审判长主持,陪审员具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评议时,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有分歧,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必须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对讨论的案件发表意见和看法,但没有表决权。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充分考虑合议庭、检察长和辩护人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果合议庭的意见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存在分歧,合议庭应当服从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按照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但判决书或裁定书仍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人民法院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起源于1931年江西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所设的革命法庭或裁判部。建国初期即称“人民法院”,隶属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1954年和1979年国家两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分设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并实行辩护制、回避制、合议制、死刑复核制、审判监督制和两审终审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审判委员会对各该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系统内,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在人民革命摧毁国民党旧司法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建立起来的,它的最早形式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司法机关。在性质上,它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人民法院的组织构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由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我国审判机关的总称。新中国的人民法院是依据1949年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关于“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规定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建于1949年11月1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随着各该地方的解放陆续建立。195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全国设县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各级人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全国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9年制订、198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全国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种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和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实行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上诉、两审终审等制度。人民法院依照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中级、高级、最高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各级法院均设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各类案件,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各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判案件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依法实行合议制,回避制,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renmin fayuan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 ☚ 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直接任务是审判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决定将各行署原有的司法机关的名称统一改为“人民法院”。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在全国设立人民法院。当时设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民族自治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级的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的任务为: (1) 审判刑事案件,惩罚危害国家、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2) 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相互间的纠纷; (3) 通过审判活动教育诉讼人和群众遵守纪律和国家法律。审判工作实行三级二审制、陪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行公开审判。在当时,人民法院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在司法行政上则受司法部领导。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设置、任务、审判制度等方面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此外,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此后这一组织体系在历次经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得以肯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对公民适用法律上,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在审理案件时,实行两审终审制、合议制、辩护制、回避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外,一律公开审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 人民法庭 人身搜查 ☛ 人民法院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其任务是: 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通过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其组织章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办案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 定罪量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处理民事纠纷法律依据是民事法规、经济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它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辩护制、合议制、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审判监督制等。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之一。1954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加以修订) ,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直辖市内设立的以及省、自治区辖市的和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 和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各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法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人民法院由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国务院批准设置,其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社会主义法制 人民法庭 ☛ 人民法院people's court 人民法院people’s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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