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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奴隶法
美国镇压逃亡奴隶的法律。1850年9月由国会通过。规定:由各州司法机构和地方官吏以及其他随时增派的人员,协助奴隶主或其代理人搜捕逃亡奴隶,不尽职者罚款一千美元。凡捕到一个能证明其为奴隶的黑人,可领赏10美元,不能证明其为奴隶时,亦可得5美元。在审判中不能采纳被捕者所作的证词。凡以任何方式帮助或庇护逃亡奴隶者,处以一千美元以下的罚金和6个月以下的徒刑。此法令激起了更加广泛的反奴隶制斗争,广大群众不断采取各种直接行动,阻止法令的实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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