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队有队营
黑龙江省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以后, 农业机械即由社有社营过渡到队营, 其中包括大队自有自营和生产队自有自营两种经营形式。从1969年农业机械第二次下放,到1982年实行农户自营前, 历时13年, 经历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稳定发展的重要阶段。
1.大队所有大队经营。社有社营过渡到社有队营以后, 由于农业机械的所有权在公社, 有的公社干部任意调用归大队经营的机械, 影响了大队管理、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967年3月发文确定: 新增加的拖拉机全部卖给社队集体经营。新车不足的地区, 也可将近一、二年内进来的, 技术状态最好的拖拉机和农具卖给社队, 进行试办。从此, 各县市陆续将农业机械站的农业机械下放给社队, 进行试办。到1970年实行队有队营的拖拉机共有6 167台, 占保有量的68.8%, 其中90%是采取小队集资购买, 归大队集体所有, 大队统一经营的办法, 当时简称为“小队集资、大队经营”。到1973年, 全省建有大队农机队9 569个, 共经营大中型拖拉机1.3万台, 占农村人民公社拖拉机保有量的96%。1982年10月统计, 全省经营拖拉机的生产大队有12 451个, 占大队总数的95.6%; 经营链轨拖拉机23 789台, 占链轨拖拉机保有量95.3%, 经营轮式拖拉机12 879台, 占轮式拖拉机保有量48.4%; 经营联合收割机5 536台, 占保有量97.6%。
大队农机队经营农业机械, 发挥了重大作用, 收到了很好效果, 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据双城县80个大队统计: 1973—1982年, 田间投工量增加20%~30%; 修水库增加2.3倍; 机电井增加2.7倍,受益面积增加3.2倍; 改良土壤增加2.6倍; 造林增加1.2倍; 养殖增加20%; 养鱼、养羊分别增加1.4和1.7倍; 粮食产量增加1倍; 副业收入增加9.1%。
大队所有大队经营和生产队之间, 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如生产队之间争机车、抢农时, 拖拉机到各队轮流作业, 空运多、效率低; 拖拉机驾驶员是固定的, 农具手和旧农具由生产队临时调配, 影响作业;有的生产队不按计划清理机耕地的杂物和不按时拉油、供水, 影响拖拉机及时作业; 拖拉机停留在生产队作业时, 经常丢失零件和油料。大小队之间两条心、两本账问题仍很普遍。
2.生产队所有生产队经营。黑龙江省1970年统计, 全省仅有13个生产队经营13台小型拖拉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扩大了生产队的经营自主权, 生产队自有自营农业机械的数量有长足的发展。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前的1982年, 农村已有36 473个生产队, 经营拖拉机54 230台, 占农村拖拉机保有量55.1%, 其中大型拖拉机17 186台, 占保有量的30.4%。
生产队经营的拖拉机, 多是由大队农业机械队负责供油、供件, 帮助保养、维修, 培训农机手, 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搞好机械化生产。生产队经营拖拉机由于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统一, 调车方便, 不误农时; 整活零活都能干, 机具利用率高, 有利生产; 驾驶员和小队社员利益一致, 关心生产后果, 注意作业质量, 进一步解决了 “两条心、两帐本” 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