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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
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是对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有企业,就其当年增发的工资超过国家核定标准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该税1985年发布实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1986年补充规定将原税率降为:工资增长率超过7%至13%的部分,税率为20%;工资增长率超过13%至20%的部分,税率的50%,工资增长率超过20%至27%的部分,税率为100%;工资增长率超过27%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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