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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和晋升人民警察警衔的审核批准权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警衔和晋升警衔的审批权限相同,均为:❶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❷ 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长批准授予;❸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❹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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