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贸易
著作权人与他人通过对著作权的利用所进行的贸易活动。 各国著作权法均对著作权贸易进行了规定,大体有两种形式的著作权贸易:(1)著作权转让。即著作权人将全部专有权利本身转移给他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即通常所说的“卖绝”。 著作权转让是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对转让的原来所享有的著作权有完全的处分权,而转让人(著作权人)不再享有这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没有确认这种卖绝转让。(2)著作权许可使用。即著作权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授权他人利用其作品、收取报酬并到期收回权利的行为。这种贸易形式,只是作品使用权的变化,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著作权主体并未变更。一旦合同期满,被许可的权利自动回归著作权人。中国著作权法确认了这一著作权贸易形式。国际上,著作权贸易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需订立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方式、期限、范围、付酬标准和方法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