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机关
即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检查它们的工作,确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承担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检察任务。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特定组织系统设置的检察机关,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