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规范给人们规定消极的义务——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是实现法的静态调整职能的基本法律手段之一。禁止性规范的特点是:(1)它是通过规定禁止某种行为方式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一般用“禁止”、“不得”、“不应该”等文字表示。(2)禁止性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它所规定的内容一般是确定性的,不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随便加以改变。(3)从法律后果看,行为主体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规定,否则就会构成违法或犯罪。 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不作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从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禁止溺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 禁止性规范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我国宪法中有关禁止作为的规定,刑法中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用刑罚方法去禁止人们作出这样行为的规定等。这种规范也具有义务的性质。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前者要求抑止作为,后者要求积极作为。 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人们不得做出或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较多地出现于刑法中。法律条文中常常表述为禁止、严禁、不得等。 ☚ 义务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 00006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