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奢侈品买卖六条办法”
台湾当局1951年4月12日颁布实施。旨在保护岛内产业,控制外汇流出。其主要内容有:(1) 禁止私自动用外汇进口奢侈品,必须进口者须通过购买给汇证。(2) 指定奢侈品在专门商店出售,禁止在市场出售。(3) 缉私查获此类物品须交奢侈品商店出售,禁止就地拍卖。(4) 进口原料需用外汇,须严格履行手续。(5) 外国人所需奢侈品,由专门商店供应。(6) 对邮寄奢侈品亦按上述办法办理。当时由台湾公布的奢侈品种类包括:烟酒、化妆品、饮料、尼龙丝袜、珍珠、钻石、可可、咖啡、饼干、糖果、扑克、麻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