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加强
1. 森林防火。湖南森林火灾历来比较严重, 湘西、湘南等地尤甚。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是森林火灾的多发期。
湖南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森林防火工作。1952年, 成立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金明兼任指挥长, 各地市县也相继建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 由一位领导兼任指挥长。此后42年间, 这个机构一直保留, 并不断得到加强。1952年9月, 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关于护林防火奖惩暂行办法》, 广泛发动群众, 开展 “无森林火灾县、区、乡竞赛” 活动。1958年, 沅陵县被评为全国护林防火先进单位。1963年3月,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 《森林保护条例》, 全省各林区严格管理野外用火, 坚持 “六不烧”的办法 (不经批准不烧, 不开好防火线不烧, 无专人看管不烧, 不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风大不烧, 太阳大不烧), 火灾损失大为减少。1970年3月, 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出通知, 明确规定各地、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建立值班汇报制度, 发生火灾必须立即逐级上报; 边界地区发生山火时, 及时通报相关的省、县; 对威胁大、24小时内难以扑灭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受灾森林面积66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须当天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1981年10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公布 《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 规定省、地、市、县设护林防火指挥部,农村社队、国营林场、公路、铁路等基层单位设护林机构, 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行政交界的林区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 并对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人员职责、林区野外用火, 以及护林防火、扑火的奖惩等作了具体的规定。1985年9月8日, 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湖南省林业条例》,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为森林防火期, 防火期内, 在林内禁止烧山、火车掏炉及其他野外用火。发生森林火灾时, 铁路、交通、民航、商业、粮食、物资和卫生部门, 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优先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1987年7月, 省委、省政府发出 《关于认真吸取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的教训, 切实改进工作的通知》, 各地根据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 使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8年5月, 全省森林防火办事机构与同级林业公安机构合并以后, 森林防火工作的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990年6月, 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 结合湖南实际, 制定颁布了《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明确了森林防火实行“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 的方针, 实行省长、专员 (州、市长)、县 (市、区) 长、乡 (镇) 长负责制。同时,公布了《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大森林火灾预备方案》。1990—1991年,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 开展建章建制, 狠抓以火源管理为中心的全面预防措施的落实。90年代以来,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认识履行职责,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的重视,认真落实 “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 的方针, 狠抓森林防火工作的 “思想、组织、责任、措施” 四落实, 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
❶由过去单靠森林防火部门抓, 转变为各级政府负总责, 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 全社会抓防火;
❷由过去的大规模发动群众扑火转为专群结合, 以专业扑火队伍扑火为主,努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❸由单纯依靠行政管理, 转变为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相结合,综合治理森林火灾。
2. 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新中国成立初期, 滥砍乱伐森林仍继续普遍发生。据1949年9月—1950年12月的106起破坏森林的资料统计, 砍伐的林木共559万株, 省委、省政府为此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1949年11月, 省临时政府颁布 《湖南省森林保护暂行办法》; 1950年5月20日,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司令部发布 《护林补充指示》, 7月 14日, 省委作出 《关于贯彻护林护山政策, 合理处理当前木材问题的决定》; 1951年, 省政府发出 《清理乱砍滥伐木材的指示》; 1952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湖南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实施办法》; 1957年4月1日, 省委、省人民委员会联合颁布 《湖南省山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木材、楠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 使乱砍滥伐森林的情况逐步好转。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伴随而至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严重的破坏。1958—1961年, 全省消耗森林资源1.04亿立方米, 平均每年消耗2 609万立方米, 其中大办食堂烧柴3 870万立方米, 大炼钢铁烧木炭2 294万立方米, 大办水利用材490万立方米, 大搞工具改革用材201万立方米,大办交通用材34万立方米, 大办猪场用材31万立方米, 毁林开荒107万立方米, 地方企业用柴炭768万立方米。特别是房前屋后和公路、铁路两旁、溪河两岸和城镇附近的山林破坏更严重。为此, 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确定林权, 保护山林, 积极发展林业生产的布告》。省委批示, 将1960年春由林业部门交给农垦部门的国营林场和改为垦殖场的林场, 全部交回林业部门管理。1962年5月, 省委发出 《关于把林权下放到生产队的指示》。1963年10月, 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关于“森林保护条例” 的实施试行办法》。这些政策法令的贯彻实施, 对稳定山林权属, 加强森林保护管理, 控制大面积乱砍滥伐森林有很大的促进。
“文化大革命”期间, 林业机构被撤销, 正确的林业方针政策被废除, 法制被践踏, 无政府主义猖狂, 有些人竟提出: “砸烂公、检、法, 砍树不犯法”等违法口号, 加之一些领导片面执行 “以粮为纲” 的方针, 毁林种粮, 乱砍滥伐再度严重。全省165个国有林场中有121个场的周围群众与林场争山林, 争执面积7.2万公顷, 林场职工因护林被打的160余人,其中被打死5人。10年中, 全省年均消耗森林资源1 096万立方米。
改革开放初期,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部分地方利用木材供需矛盾和政策空子以及林业工作中的某些失误, 1978—1982年, 全省消耗森林资源6 000万立方米, 公路行道树被非法砍走310多万株。1985—1987年又掀起了一次乱砍滥伐森林的高潮。为了防止乱砍滥伐, 保护森林资源, 湖南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 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简称 “三定”) 的工作。从1981—1985年, 全省山林发证1 133万公顷, 占山林总面积的90.8%, 划定自留山517万公顷, 加上责任山374万公顷, 合计占山林总面积的71%; 调处山林纠纷15万多处, 占山林纠纷的82%, 改变了长期以来山林权属不稳定, 界线不清, 责任不明的状况。
(2) 对破坏森林案件进行了大清理。1979—1983年开展了三次大清理, 清理毁林案件20多万起, 查出乱砍滥伐的木材97万立方米、竹材164万根, 均分别情况依法作了罚款、补交税金和育林基金, 并追究刑事责任。
(3) 实行采伐限额制度。1985年开始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七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经省政府核批, 得到国务院批准后由林业部下达, 全省为524.34万立方米, 折合原木320万立方米, 限额由省分解到地、市、县和国有林场, 各县、市在限额指标内确定木材生产计划, 落实到乡村和各生产单位, 有的落实到户, 发给采伐证, 凭证采伐、凭证销售、凭证运输。“八五”期间, 执行采伐限额, 全额管理。全省经审核, 批准为立木999.8万立方米。“九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 200万立方米, 大体反映了资源的承受能力和实际消耗状况, 对加强采伐管理, 制止乱砍滥伐起了很好的作用。从1989年起,全省森林年总生长量大于总消耗量, 实现了有林地面积、森林总蓄积量、森林覆盖率 “三增长”。
(4) 实行以法治林。
❶按林地林权、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林业管理四大类, 规范林业行政行为, 建立一个以《森林法》为龙头, 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配套的林业法规体系。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发布了13个林业法规和规章, 省林业厅还制定了系列规范性文件, 统一了全省林业行政执法文书;
❷建立了专责互补、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林业执法体系。林业行政执法机构3 941个, 持证执法11 814人; 林业公检法机构498个, 干警2 896人。同时, 建立了一支15万人的护林员队伍, 平均每村3人, 每50公顷山林有一个护林员;
❸建立了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人代表受当地政府的委托, 每年都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林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都适时开展林业执法自查和抽查。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省和14个地州市、95个县市林业部门都成立了林业行政复议委员会;
❹建章建制, 初步实现林业执法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法制建设, 及时查处了各类林业案件, 近15年来, 全省林业公检法共办结各类林业案件22.31万件, 处理和打击各种林业违法9.81万人,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16亿元。
3. 防治森林病虫害。森林病虫灾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 危害十分严重。从1950—1995年, 全省森林病虫害年均发生面积22.5万公顷。党和政府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十分重视, 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对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和防治方法进行研究; 50年代,林业部门设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专职森防工作,指导林区群众采取人工捕杀、灯光诱杀等办法除治马尾松毛虫、竹蝗、油茶尺蠖、油桐尺蠖等森林害虫,年防治能力0.4万公顷左右。60—70年代, 大部分地方采用药械喷洒化学农药、白僵菌和黑光灯防治森林害虫, 年防治能力在4万公顷左右。1980—1983年,全省开展森林病虫害普查, 基本查清了省内主要树种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序。同时, 省、地、县林业部门大部分成立了森保站, 有了一支稳定的森防队伍。1984年, 在全省22个县进行危险性病虫普查,摸清了危险性病虫害和分布情况, 确定了省内检疫对象。1985年, 省人民政府据此制定了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依照法规, 全省全面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自1981年省林业厅制定并下发《湖南省森林害虫预测预报办法》后, 全省全面开展了森林害虫的预测预报工作。到1995年, 森保体系基本形成,省、地 (市、州)、县 (市) 林业局都设有森保站。全省设立中心测报点14个, 专职和兼职测报员2 700人, 检疫员300多人, 基本形成了省、地、县森防服务、植物检疫、预测预报三个网络。森林病虫害的防治率达到了60%, 病虫害监测覆盖率达70%, 产地检疫率达80%, 森林病虫害中短期测报准确率达82.5%, 年防治能力达20万公顷。1995年, 湖南省森防检疫站被评为全国森防检疫先进单位。
湖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和管理水平处全国前列。70年代, 白僵菌、赤眼峰等生物防治松毛虫的技术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生物防治面积占防治总面积的26%。省林科所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前期, 在浏阳市的沙市区和社港区进行封山育林防治松毛虫的研究, 对0.9万公顷松林连续封山育林10多年, 有效地控制了松毛虫灾害, 为防治松毛虫灾害提供了样板和经验。从1980开始, 全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的方针, 采取封山育林、合理使用化学化防、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的技术措施, 以及准确预报虫情, 抓小面积防治、实施工程治理等管理办法, 对主要病虫害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工程治理。1983年, 在全省推广飞机超低容量喷洒农药防治森林害虫技术, 使防治工效提高了数百倍。从1984年开始, 全省成功地推广应用白僵菌高孢粉、BT、灭幼脲、松毛虫病毒防治马尾松毛虫的技术; 竹腔注射药物防治竹类害虫和毒签插虫孔防治天牛等技术;1995年, 全省集中力量, 打防治竹蝗歼灭战, 将1985年以前的年均发生面积2.6万公顷压缩到1万公顷以下。1989年, 全省推广喷机喷烟雾防治森林害虫技术, 解决了地面人工喷雾射程不高, 效率低的问题。到1990年, 省林科所微生物药厂白僵菌高孢粉生产技术、BT生产技术过关, 能为全省提供足量的生物药剂。同时, 研制了 《马尾松毛虫防治技术规程》、《油桐尺蠖防治标准》、《竹广肩小蜂防治技术标准》、《白僵菌生产技术标准》等技术规程。从1986年开始, 分期分批在长沙、邵阳、岳阳、零陵、娄底等5个地市的19个县100万公顷的松林实施综合防治工程治理。划分工程治理区, 制定防治方案, 制定工程治理的内容和年度计划, 确定专门班子, 安排专项经费, 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法, 采取营林措施、检疫措施、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措施, 控制松毛虫灾害, 提高松林对松毛虫灾害的控制力。1995年, 首次实施 《毛竹枯梢病综合治理工程》、《松针褐斑病综合治理工程》。对森林病害实施工程治理, 走在全国森防工作的前列。
1991年, 在祁东县苗圃进行无检疫对象苗圃试点, 创建无检疫对象苗木基地。
由于天然林面积和成林面积的日趋减少, 人工纯林面积和中幼林面积日益增大, 森林生态环境脆弱,森林病虫害种类不断增加, 油茶尺蠖、油桐尺蠖控制了, 又出现竹小蜂和松茸毒蛾、茶梢尖蛾、毛竹枯梢病、松针褐斑病新的病虫等, 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
4. 野生动植物保护。湖南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有高等植物5 000多种, 其中木本植物1 997种。有陆栖脊椎动物500余种, 其中鸟类310多种, 兽类70多种, 爬行类70余种, 两栖类40余种。遭受的破坏也甚为严重。新中国成立初期, 许多县提出 “消灭老虎, 为民除害” 的口号, 发起全省群众性的剿虎灭兽活动。1952—1958年, 全省捕华南虎253只, 致使这种珍稀动物濒临灭绝, 70年代以来很难见到虎迹。随着天然林面积的不断缩减, 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不断缩小, 繁殖能力下降, 数量减少。
70年代后期,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才真正受到重视, 措施逐步得到落实。1979年, 按照国务院 “加强资源保护, 积极饲养繁殖, 合理猎取利用”方针, 省政府下达了有关研究课题, 省组织有关单位和各地州市局对全省有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地域进行考察。1982年4月, 省政府发出 《关于保护稀有珍贵动植物的通知》, 规定在湖南属国家保护的野生珍贵动物41种, 其中一类8种, 二类22种, 三类11种。国家保护的珍贵植物, 一级有3种, 二级23种。特殊需要猎捕的和采伐的, 必须分类报林业部、林业厅批准。当年, 省政府还确定每年4月 1 日为 “爱鸟节”, 1—7日为 “爱鸟周”。1988年6月,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同年8月, 省政府又一次公布了保护对象名录。
在保护野生动植物过程中, 林业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工作:
(1)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1982—1984年的“爱鸟周” 中, 省林业厅连续3年在长沙组织了大型宣传教育活动, 普及有关科学知识和政府规定。仅据1993年的统计, 全省印制保护动物彩色图片和挂图6 000套、有关宣传手册80万份分发各地, 通过新闻媒介发表领导讲话和文章100多篇。1993—1995年,全省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执法检查, 全省开展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 “三湘环保世纪行” 宣传活动。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进一步增强。
(2) 建立具体的保护规章制度。对野生动物实行限额猎采, 执行狩猎证、特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检查证制度。建立猎枪管理体系, 枪弹定点销售, 计划销售, 控制猎枪证、购买证发放范围。1993年, 省林业厅发出 《关于榉木等珍贵树种林木采伐、运输、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严禁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 报批才能采伐、运输、加工二级珍贵树种林木。
(3) 建立执法队伍, 开展市场稽查。省、地(市)、县 (市) 的森保站承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林业站增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牌子, 负责“野保”工作。省成立了野生动物稽查办公室, 各级确定了稽查人员。通过培训和审核, 全省核发野生动物保护检查证6 500余份。将野生动物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 近几年每年查处一批违法案件。
(4) 进行科研考察。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 开展了多种单项科研考察。省与国际鹤类基金会联合, 于1985—1987年对洞庭湖的鸟类资源进行了四次系列考察。1989—1990年, 省厅又再次组织了洞庭湖鸟类资源考察。还先后与亚洲水禽局、香港生物基金会以及日本、芬兰等国家科学组织进行联合考察。1992年,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载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册, 使我国成为湿地公约组织的第67个成员国。1990—1991年,省科技人员陪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专家赴莽山、壶瓶山作为期40天的华南虎考察, 1992年又作了复查,在两地均发现了虎迹。1991年, 全省对蛙、蛇类进行调查, 结论是可供猎捕量年400吨左右, 这为实行限额猎捕提供了科学数据。
(5) 建设保护基地和人工繁殖、驯化中心。全省已建立了一批就地保护设施和异地保护设施。从1982—1995年, 全省划建自然保护区32处, 对野生珍稀濒危物种进行就地保护。建立南岳树木园、省森林植物园, 引种栽培大批珍稀树种, 进行异地保护。1991年3月, 省厅组建了 “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 投资340万元, 于1992年底完成中心首期工程, 饲养蛇、猴、熊、种蛙等。既可供科研, 又可供市场需要和提供食用动物种源。鼓励引导对野生动物进行人工驯养繁殖, 弥补自然资源的不足。梅花鹿、七彩山鸡、野鸭、猕猴等十多种野生动物人工繁殖成功, 并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有 “活化石” 之称的银杉、珙桐在省内繁殖成功, 人工育苗已达数万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