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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习惯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习惯

行政习惯

习惯是指没有任何(物理的或心理的)强制力的,至少没有任何外界表示同意与否的直接反映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是不同阶级或各种群体所普遍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遵循惯例是一种实施行为时对某种常规的认可与模仿。在很多情况下,影响他人与受他人影响之间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模仿结构中进行的。与任意法相比习惯法更有可能接近理性。因为,利益驱动会产生合理考虑的愿望,保障习惯与习惯法不再被推翻。于是,就会明确地将它置于实施机制的保障之下,这样习惯就演变为制定法了。在行政法领域内,习惯与惯例演变为制定法,存在这两种情况: 对顺应社会需要、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符合立法者偏好的习惯与惯例,通过成文法或判例给予肯定;成为授权性规范,作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法定权利 (力); 相反的则以禁止性法律规范予以否定。
中国有着遵循习惯法渊的传统,例如,清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这些法则承认一般民刑案件由各民族自己依据其所处的不同社会进程,不同的“法文化圈”有权适用本民族、本地区的习惯法进行审理。再例如,由于历史地理交通等原因,西南各民族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各民族有自己的语言生活习惯、宗教道德观念、典章制度等,各民族文化差异较大,建国前期,当地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人类历史活动的各种社会形态和文化现象。
实际上,习惯的法渊作用主要表现在有关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以及某些涉外遵从国际惯例等方面。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0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第1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5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和补充的规定。这些皆可视为我国确认习惯为法的渊源的情形。我国的行政法并未直接否认习惯的法渊性。譬如,将国际惯例作为行政法的特殊渊源之一。在司法适用中,亦以体现地方习惯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作为裁判依据。但是,行政法在少数民族的具体实施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着的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应当引起行政法学、民族法学以及立法学的关注。
虽然习惯法在各国的行政法渊源中都程度不等地拥有一席之地,不过,正如阿伦(C.K ALLEN)所言: 随着法律规则的制定变得越来越明确,而且立法和执法建立了日趋精平的机构,习惯的有效范围也随之缩小了。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纳入立法性法律和司法性裁判之中,因此,习惯与惯例在当今社会之行政法渊源功用已日渐式微。然而,这并不否认习惯与惯例仍常常以间接的方式渗入不同的法律领域,影响着公众的行为,并在规则创制、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中,展示出不可小视的隐性或显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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