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之一。也称行政失当,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起码要求,不正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不当是专门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而言的。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合法即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还得合理,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不合法的行为属行政违法,不合理的行为则构成行政不当。从广义上讲,行政不当同样是一种行政违法,因为它违反了行政法对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从狭义上讲,行政不当是以行政合法为前提的一种有瑕疵的行为。行政不当其有如下特征: (1)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2)行政不当只基于裁量行为。(3) 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4) 行政不当一旦被确认既可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