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依法代表组织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对行政主体起代表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两方面: 其一,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主体的正式决定以及签订行政合同,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否则将会影响效力;其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代表行政主体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对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指以下三种人: (1)行政主体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市政府的市长,公安局的局长; (2)在行政主体单位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条件下,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3)在行政主体单位没有正副职的情况下,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