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私产法国行政法上行政主体财产的一种类型。一般采用排除法,凡行政主体财产中不属于公产部分的财产都是私产。主要包括:(1) 行政主体不供公众和公务使用而作为财政收入目的使用的有体财产。如供收益使用的土地、房屋等。(2) 在例外的情况下,某些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如没有经过人为的加工供公众散步休息的场所。(3) 没有经过专为公务目的的特别加工而供公务使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如行政主体使用的公有房屋。(4) 行政主体所使用的某些无体财产。主要有行政主体持有的债券、享有的商标权等。行政主体的私产原则上在经营和管理上受私法支配的普通法院管辖。但也包含和一般财产制度不同的规则。如行政主体可以一般财产制度中取得所有权的买卖、互易等方式取得私产的所有权,但行政主体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 |